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小胆大的少年们头盔一戴、油门一踩,搭着小伙伴就上演“飞驰人生”,不但危险还让家长们“操碎了心”。未成年人缺乏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意外, “风fie”的背后可能给整个家庭带来无尽的眼泪。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意外发生车祸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4岁的在校初中生小零未佩戴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同学小李去取快递,在取快递返程途中驾车从左侧超越同向行驶车辆时,对向玉某驾车驶来,因避让不及,两车车头相撞,导致小零受伤、小李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尚未成熟,未佩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仍违规超车,造成小李死亡致本案原告权益受到损害存在重大过错。玉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能安全文明行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时未能规范操作,对交通事故造成小李死亡致本案原告权益受到损害存在过错。被告小零、玉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事发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零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搭载该车辆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小零、玉某的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与小零、小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结合肇事各方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侵权力的大小、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小零父母承担60%,被告玉某承担30%,原告小李父母承担10%。判决小零及其父母赔偿42万余元,玉某赔偿21万余元,相关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
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案裁判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危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上均弱于一般成年人。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未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互帮互助是种美德,小零搭载小李去快递本意是好,可是由于安全教育与监管的不到位,酿成了这场意外与不幸。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遇突发状况,将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理。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教育引导孩子不满12周岁不得骑自行车上路,不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车,不满18周岁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更不能骑着上下学。同时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上路骑行时追逐打闹、乱闯红灯、随意拐弯、车速太快刹不住车等造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