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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小法说案 | 工人在职工宿舍猝死,工厂负有赔偿责任吗?

作者:林雅婧  发布时间:2024-09-05 15:45:03 打印 字号: | |

为改善员工生活环境和人员管理需要,许多用人单位会为员工提供宿舍。那么,员工在非工作时间期间在单位宿舍死亡,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今天,茉小法为大家讲述一起因在非工作时间内,员工在单位宿舍死亡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上午,李先生工友外出回到职工宿舍,发现李先生身体异常遂立即拨打医院120以及110报警,医生到达现场后确诊李先生已经死亡。经鉴定,李先生的死亡原因符合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

家属认为,李先生的死亡与其从事化肥生产工作存在因果关系,某肥料厂应当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某肥料厂支付其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88839元。

某肥料厂辩称,工厂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履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工厂提供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相应的环保要求,李先生是因为自身疾病引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猝死。并且工厂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发后李先生家属已经获得了9万元理赔款,应驳回李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某肥料厂的工作时间属于季节性,其余时间工人可自行安排。2022年6月6日-9日,肥料厂没有开工进行生产,工人自由活动。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李先生虽然是在某肥料厂职工宿舍死亡,但并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原因是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李先生家属主张某肥料厂未能给予符合生产标准的防护措施、也没有为员工建立职业病健康档案及组织健康检查、长期从事化肥生产工作极易导致触发冠心病等,基于以上主张,李先生家属应当对某肥料厂实施了侵权行为、李某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某肥料厂的侵权行为与李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方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李先生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先生死亡结果系某肥料厂造成,其应当承担举证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某肥料厂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环境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的相关许可才开工投产,且生产期间按环保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定期接受环保部门的监察,故法院驳回李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家属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原告以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并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普通的侵权之诉,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猝死本身具有偶发性,且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高度相关,如果无法证明猝死与工作有实质性关联,用人单位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