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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小法说案 | 无盖窨井致人受伤,“脚底下的安全”谁来保障?
作者:林雅婧  发布时间:2024-08-30 15:20:24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窨井虽不起眼,却关乎老百姓“脚底下的安全”。无盖窨井致人跌落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今天,茉小法讲述一起行人因跌落无盖窨井受伤引起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30日早上7点,黄某驾车到某工业园区送货,在排队等待卸货时,黄某下车绕行检查车辆及汽车篷布情况,刚下车往车尾方向走了几步路,就不慎跌落没有井盖覆盖的井坑,致右膝部、右踝部受伤。黄某认为某公路养护中心及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该路段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路段的安全隐患负责,因二者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导致自己跌落井坑受伤,遂将公路养护中心及某工业园区管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61445.96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路段并不属于公路养护中心的管辖范围,路段的管护主体是某工业园区管委会。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某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者在无井盖的窨井上未设置明显标志、未尽到警示提醒义务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法定注意义务,客观上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造成黄某从没有井盖的井口落下受伤,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且工业园区管委会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当日天气晴朗视线良好,案涉地点路面宽阔,黄某如正常行走,足以清晰地看到窨井没有井盖,从而避免跌伤事故的发生。因其未注意自身安全行走,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各行为人在侵权损害中的事件原因、主客观因素和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等案件实际情况,法院确认此次损害赔偿责任由黄某自己承担40%,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承担60%。

最终,法院判决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36868元。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管理人如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茉小法在此提醒作为对窨井等地下设施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同时,作为行人,要时刻注意周围环境,注意自身安全,才能避免窨井伤人的事件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