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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小法说案 | 房屋抵押未办登记,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

作者:l林雅婧  发布时间:2024-08-23 09:32:35 打印 字号: | |

在经济活动中,以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物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然而,如果仅达成抵押协议却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呢?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用房产给借款提供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10小陈小袁小韦借款20万元,小李以自己一套住房为小陈小袁借款抵押担保,但一直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2210月,因小陈小袁未按期归还借款,小韦诉至法院,要求小陈小袁归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小李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对小韦请求小陈小袁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予以支持。

关于小李应否在抵押房产价值房屋内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法院认为,以不动产设立的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债权人小韦如主张享有抵押权的,不应得到支持。但抵押未登记仅为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是否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抵押人依约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小韦对抵押相关事实仅提供一份房屋契证,未能举证证明小李存在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法律对抵押担保人的责任形态未作规定,本案借款合同中亦没有明确约定由小李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小韦无权要求小李在抵押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法院判令小陈小袁归还小韦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小韦要求小李在抵押房产价值房屋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不是同一法律概念,抵押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抵押合同即为有效合同。

抵押合同有效成立后,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抵押人依约负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法律规定因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若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无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除外。

总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进行经济交易和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