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户外旅游项目吸引着大批游客游玩消暑。等风来不如追风去,你是否幻想过,蓝天白云相衬下控着滑翔伞从高处一跃而起,享受着脱离地球引力的刺激和美妙,但是,在参与“刺激”项目的时候发生意外,应由谁买单?今天,茉小法为大家讲述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小黄(化名)一直对滑翔运动充满向往,某日,他与朋友相约到滑翔基地体验紧张刺激的滑翔伞项目,不料却在滑翔过程中,从山坡上跌落,导致其左颌面部及全身其他部位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小黄被立即送往当地卫生院检查,初步诊断为颅腔外伤和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随后,又继续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出院诊断:1.左颧骨骨折,2.左颧弓骨折,两次治疗费用支出共计11000余元。小黄多次与滑翔基地协商赔偿事宜,但滑翔基地除退还门票款1360元外,拒绝赔付其余损失费用。因协商未果,小黄诉至法院,要求滑翔基地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13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滑翔运动是高危险性运动,其危险性来源于设备、天气、技术、地形等各种因素,滑翔基地经营者应当对参与者尽到充分的保障义务,确保排除各种危险因素。在本案中,滑翔基地经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本案损害承担责任。其次,小黄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到滑翔运动存在的高风险,其行为也对自身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责任。庭审中,主办法官了解到双方有调解意愿后,遂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小黄与横州市某滑翔基地充分协商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滑翔基地赔偿小黄各项经济损失130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翔项目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滑翔项目的经营者需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提供完善的保护措施,以保障体验者的安全。且经营者应当尽到充分的告知和警示义务,告知参与者该项运动项目可预见的风险因素、在运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对参与者参加活动的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否则,应认定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活动参与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高风险运动时,应对该运动的危险性具有一定的认识,并充分了解运动风险和注意事项。若是由于参与者个人原因导致意外的,在判决时应当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茉小法提醒
滑翔伞运动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体育运动,需要一定的技术和经验,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运动资质。滑翔伞爱好者应当选择正规专业机构参与,遵守相关飞行安全规定,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做到依法飞行,安全飞行。经营方作为项目提供者,应严格按相关法规进行场地设施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措施,并督促参与者安全操作,以便对突发事件作出正确及时的应对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