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之间,养猪场内57头生猪竟不知去向,难道猪真的会飞?近日,横州市法院审理一起猪场员工通过修改生猪病死率,与“友仔”合谋将生猪卖掉的案件,被告人均以盗窃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日,小鹏在广西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下,到与该公司合作经营的某养猪场从事技术员工作。期间,小鹏发现该养猪场饲养的生猪已到适合售卖阶段,在明知自己无权售卖的情况下,欲偷卖生猪赚偏财。小鹏向“友仔”小黄提出偷猪想法后,两人一拍即合:先由小鹏修改病死率给公司,造成有几十只生猪死亡的假象,再由小黄联系收猪老板,商量好价格后,将生猪运走售卖。2月9日凌晨,小鹏使用砂轮机切割后门门锁后带领收猪老板到猪舍挑选生猪,收猪老板共挑选了57头生猪并运输到屠宰场转卖。小黄负责收取售卖生猪款7766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鹏明知是自己无权处置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外运售卖,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小黄明知是小鹏非法操作、处置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仍协助其秘密外运售卖,数额巨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
在共同犯罪中,小鹏提出犯意,积极实行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小黄协助小鹏实行盗窃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小鹏在公安机关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黄到案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小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小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审宣判后,小黄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小鹏因自身原因被公司扣工资,心生怨恨,利用修改生猪病死率偷卖生猪,补偿其被公司扣绩效的个人损失。小鹏伙同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猪场技术员对猪场环境及人员的熟悉的便利条件,创造实施犯罪的手段,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