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作为网络传输信号载体的各种电缆错综复杂地交织在城乡上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隐患。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通讯电缆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日,覃某兴(未成年人)在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到横州某供电所路段时,被路面上方垂吊下来的黑色通信电缆挂中并造成车辆失控,车辆失控后碰撞到路旁的行人陈某玲,造成陈某玲骨折、脱位等损伤。本次事故的线缆产权归属某通信横州公司,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通信横州公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兴不负责任,陈某玲不负责任。
因各方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陈某玲起诉到法院要求覃某兴监护人、某通信横州公司及铁通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的线缆产权归属于某通信横州公司,某通信广西公司与铁通公司就线路如何管理服务签订了合同,涉案的通信电缆属于该合同的传输线路范围,由铁通公司负责案涉线缆的故障、日常巡检、维护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案涉线路的所有人某通信横州公司、管理人铁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某通信广西公司与铁通公司就线路的管理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是合同双方内部的约定对外并不具有约束力,在本案中,线缆产权归属于某通信横州公司,其可以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责任,故由某通信横州公司与铁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覃某兴事发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志尚未成熟,判断力受限,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且其在驾车过程中未能安全文明行驶,未尽到注意观察前方路况的谨慎注意义务,在事故发生时未能规范操作,造成电动自行车碰撞陈某玲致其伤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肇事各方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侵权力的大小、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等因素,由覃某兴承担赔偿责任5%。覃某兴父亲覃某和母亲宁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故覃某兴的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覃某和宁某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覃某和宁某承担5%,赔偿陈某玲7908元;某通信横州公司、铁通公司共同承担95%,赔偿陈某玲15024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物件脱落、坠落损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法官提醒大家,无论是通信电缆的所有者、管理者还是使用者,都应当高度重视对通信电缆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避免给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同时,广大市民在发现通信电缆存在安全隐患时,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