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租车行业繁花盛开,
汽车租赁服务成为一种新型的服务行业。
但当租赁车辆期间发生事故,
车辆维修期间是否计入租赁时间?
租金究竟应由哪方承担呢?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陆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约定陆某租用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小汽车,租用时间为1天,租金为每天240元,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维修费、律师费等其他事项。2023年6月5日,陆某驾车发生掉沟里的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事后陆某并未报警处置,由陆某联系保险公司对事故及车辆进行处理,于当天将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因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多次追促陆某支付车辆修理费未果,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微信向汽车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35190元,并同日领取了车辆。某汽车租赁服务部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和2023年6月5日至8月5日期间的租赁费和折旧费、律师费。陆某表示对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请的车辆修理费及贬值损失均不申请司法鉴定,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同意以合同约定按修理费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即17595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与陆某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某汽车租赁服务部已将租赁车辆及行驶证交付陆某使用,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关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请陆某支付2023的6月5日至8月5日的车辆租金。陆某租车后,因其单方原因造成事故且没有及时支付维修费用,导致车辆迟迟未能归还给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故对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请陆某支付车辆租金144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某汽车租赁服务部诉请陆某赔偿车辆修理费、贬值损失、律师费。陆某在使用案涉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使车辆损坏,这些费用的承担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约定,应当向出租人赔偿因案涉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陆某向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车辆租金14400元、车辆维修费35190元、车辆贬值损失17595元、律师费5000元。
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汽车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和逾期还车的相关条款,陆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还车义务,否则视为逾期未还,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有权向陆某追索逾期租金。汽车作为动产,陆某租赁汽车后为该动产的实际控制人、使用人,且车辆损坏后由被告自行将租赁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该期间陆某对该动产持续占有、使用,因陆某未及时支付维修费用导致车辆滞留修理厂,应认定为逾期还车,车辆滞留修理厂期间应属于租赁时间,陆某应支付该期间的租赁费用。
茉小法提醒
租赁汽车出行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潮流,能较大程度上满足年轻人对于短途出行的需求,但在租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因此,汽车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需要注意:
1、出租人要结合多种因素核验承租人的信用情况和付款能力,避免承租人无法偿还各类款项;出租人要主动购买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减少车辆因贬值带来的损失。
2、承租人在对所承租车辆不熟悉的情况下应该审慎驾驶,做到安全第一;承租人应仔细阅读《租赁合同》的条款,如有异议与出租人协商解决,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承租人若与修理厂构成修理合同关系,需要及时与出租人沟通处理,避免因修理合同关系处理不及时要多付逾期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