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停电,鱼塘增氧机无法工作,养殖鱼因严重缺氧死亡,鱼塘承包者一夜间损失达57余万元,谁该为这起停电事故负责?近日,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停电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日19时许,林某承包的鱼塘遭遇突发停电事故,直至次日10时许才恢复供电。停电后由于增氧机无法工作,林某鱼塘养殖鱼大量死亡约3万斤,损失达57.29万元。
林某认为,本次停电事故与某航道局、供电局有关,航道局因施工挂断电缆导致停电事故,而供电局未及时完成抢修并恢复送电才导致养殖鱼大量死亡,故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损失。
航道局辩称,不能仅凭航道局在事故区域施工,即推定是航道局挂断了电缆。林某在停电后没有及时启用备用发电机给鱼塘增氧,等到凌晨3点鱼出现死亡时才开启发电机增氧也是导致鱼死亡的原因之一。此外,鱼塘实际养殖鱼的数量达42.4万尾,养殖密度过大也是造成鱼缺氧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不同意赔偿。
供电局辩称,停电原因属于第三方外力破坏造成的意外停电,供电局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且已积极履行及时抢修义务,由于当夜抢修安全风险大,不具备抢修条件,次日一早供电所员工便前往现场进行抢修,故障发生后也第一时间发送短信告知传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停电故障的原因大概率为航道局的施工队使用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过程中造成,航道局的施工行为与断电存在因果关系。航道局施工作业造成停电,停电故障造成林某养殖鱼死亡损失,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水产养殖专业户,在明知鱼塘养殖密度大、对氧气需求量大的情形下,在停电3个小时才启动发电机对鱼塘进行增氧,扩大了养殖鱼的死亡损失,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供电局与停电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已尽到其安全保障供电的职责,不负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航道局赔偿林某死鱼损失31.2万元、死鱼无害化处理人工费4900元;林某自行承担死鱼损失7.8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供电企业应当保证电网运行可靠、连续、稳定,但并非电力一旦停止供应,就完全由供电单位承担责任,如果电力中断是第三人的过错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因停电容易引起损失的产业(如鱼塘、禽畜养殖等),用电方应自备足够可靠的备用电源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供电方间断供电时能立即投入运行,用电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扩大,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用户自身的过错。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