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
没有留下遗嘱
家人因遗产分配问题存在争议
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呢?
横州市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法定继承案件
基本案情
黎某与蒙某系夫妻关系,共养育有四个子女。黎某和蒙某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各继承人就遗产分配份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大儿子和二儿子之女(因二儿子早于两被继承人去世,其女代位继承)将小儿子及其配偶诉至法院。
在黎某和蒙某因年龄、身体等原因不能完全自理期间,小儿子及其配偶主动担任起照料两位老人生活的重任。黎某和蒙某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的不动产产权、四十余万元存款以及二十余万元抚恤金,均由小儿子暂代管理。大儿子、孙女要求确认两位老人去世后遗留的可继承分割财产;要求各继承人等额分配遗产。小儿子及其配偶则认为,分割财产应当先清偿扶助与照顾两位老人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丧葬需要支出的费用等;自己对两位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大儿子和孙女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际中,大儿子、女儿虽然每人每月补贴500元的赡养费给小儿子,但远远达不到照顾两位老人需要付出的人力成本。孙女出嫁后仍一直在本地居住,在其有条件及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关心及照顾过两位老人。据此,可以认定小儿子对两位老人履行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大儿子、女儿及孙女可以少分。两位老人生前与孙女不存在抚养、赡养的关系,孙女无权参与抚恤金的分配。
最终,法院判决遗产由小儿子继承50%的份额,大儿子、女儿各继承20%的份额,孙女继承10%的份额,不动产产权归小儿子继承所有。抚恤金由小儿子占50%的份额,大儿子及女儿各占25%的份额。另,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两位老人生前有工资收入、存款,不需要子女在经济、物质上的供养,但因年龄、身体的原因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亲属子女特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在两位老人坚决不接受聘请外人护理,只接受自己家人照顾的情况下,被告一作为小儿子,自愿放弃在外打工赚钱的机会,担起照料两位老人生活的重任,一照料就是4年半,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承受着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其付出应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肯定,也应予以鼓励和倡导。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孝敬长辈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照顾、陪伴与关心,子女应当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