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即将来临,到河边玩耍、游泳是许多孩子们假期的快乐,但由于未成年人安全意识不强,家长疏忽大意、看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溺亡事故频频发生。
横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成年人携带三名未成年人到公园水域边戏水,致使一名未成年人不幸溺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在这场悲剧中责任应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3年端午节放假期间,小佳等三名未成年人在邻居叶某家玩耍,小佳向叶某提出去公园游玩。叶某答应后便搭载三人到公园水域边玩耍,并嘱咐要注意安全,他则在岸边照看。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小佳身体突然往水中下沉,叶某见状立即下水实施营救,由于自身不熟悉水性,且水位已经到其胸口位置,此时发现小佳已不见踪影,便不敢再实施营救。施救未果后,叶某没有立即打电话报警,也未向周围人呼救和通知家长,而是匆匆带着其余两名未成年人回到村中。小佳父亲知道此事便到达溺水现场并向110报警。事故发生当晚,经专业队员搜寻打捞,小佳被确认为溺水身亡。小佳的父母悲痛欲绝,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86万余元。
法院审理
在本案中,小佳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下水玩耍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小佳作为在校学生也知道学校经常开展与游泳相关的安全教育。小佳让叶某带她们到公园玩耍,且自己下水玩耍时对叶某已经告诫的安全注意没有听信,造成自身溺水死亡的结果存在过错。小佳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知孩子在放假期间,但未对小佳的安全管理尽到监护职责,对本案的损害结果发生亦存在过错。叶某在搭载三名未成年人至公园玩耍,明知在水域边玩水会对生命安全构成重大危险且自己水性不佳,但仍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和采取适当的防范,特别是叶某发现小佳溺水时在自己下水施救未果的紧急关头,没有向周围的人呼喊救护或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叶某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
综上,根据在案证据,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侵权力的大小、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以及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程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实际情况的因素,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小佳的父母承担30%,叶某承担70%。判决叶某向小佳父母支付各项赔偿合计约5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案件已经生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在危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上均弱于成年人,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参加活动时产生了相应的照顾和保护义务,未尽到合理保护义务的,应对未成年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未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夏季来临,为避免孩子溺水事故的发生,家长们应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安全教育与管理,教育孩子远离危险水域、切勿私自下水,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构筑好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