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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丨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护航花乡绿水青山

作者:卢燕华、包青青  发布时间:2024-06-11 11:00:09 打印 字号: | |

202465日是第53世界环境日。横州市法院紧扣“全面推进美丽中国”主题,开展主题宣传、案例普法活动,引导全民参与美丽横州建设以司法之力厚植横州生态优势,共同守护这片土地上的绿水青山

播下法治种子,让花乡大地天蓝、地绿、水清。

上午,横州市法院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进广场活动。活动现场,

法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展板展示、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近几年法院审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高发的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破坏环境的危害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宣传过程中,干警们还对群众的其他法律问题、诉讼咨询一一作出了答复。本次普法宣传活动累计发放宣传单1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10余人次

立足审判职能,以司法之力守护安居生态之美。

为进一步发挥生效裁判的评价指引功能,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特选取以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基本案情

20219月至2022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育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横州市新福镇、南乡镇采伐多处林地的林木,采伐林木面积共计10.08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共计1064立方米。经鉴定,此滥伐行为导致原林分保育土壤、林木养分固持、涵养水源、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生物多样性等各项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由此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到基线水平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为16.49万元。

案发后,李某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并退出滥伐林木违法所得6.5万元(已存入横州市财政局)。

裁判结果

横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应予依法惩处案发后,李某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育退出违法所得6.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李某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已存入横州市财政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育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人民币16.49万元,此款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育承担专家鉴定评估费人民币1.1万元(已支付)。

典型意义

林木是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国家公益林具有改善生态环境、环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资源等作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并售卖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采伐林木10.08公顷、蓄积量1064立方米,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彰显法院坚持“惩防并举,修复优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同时警示公众滥伐林木巨大不仅需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破坏环境的修复责任。

法官提醒

森林,是地球的绿色之肺,是生态平衡的重要支撑。滥伐林木,破坏的不仅仅是一片片树林,更是我们未来的生存根基和美好家园。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位公民都应牢固树立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在世界环境日以及今后的每一天,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携手共建一个绿树成荫、生态和谐的美好世界,为我们的地球留下可持续的绿色财富。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