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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未登记已生子,感情破裂后可主张要回“彩礼”吗?

作者:李营  发布时间:2024-05-29 16:40:21 打印 字号: |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但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

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给予方要求接受彩礼方返还彩礼

法院能否支持?


基本案情

谢某和黄某相识恋爱后于2016年共同生活,2018年11月份黄某生育女儿谢某林,2021年1月份生育女儿谢某梦。黄某收到谢某彩礼款4万元,但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2022年5月终止同居关系。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林、谢某梦由谢某抚养,黄某每月向每个孩子支付800元抚养费;黄某返还彩礼4万元。黄某辩称,彩礼这笔钱早已经用于两个女儿生活及教育等支出,不应再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与黄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6年之久,生育的孩子现已分别年满6周岁、3周岁。双方在同居期间,该4万元应已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及抚养子女的开支,此外,谢某每月均有工作收入,给付彩礼亦并未导致谢某生活困难,4万元不属于数额巨大。故对谢某请求黄某返还彩礼4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谢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因此,彩礼是否需要返还,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首先,尽管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同居多年且育有子女,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的婚约关系。长期的同居生活以及共同育有子女表明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活共同体,彩礼的性质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次,需要考虑同居期间双方的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支出以及对子女的抚养责任等因素。如果彩礼在同居期间已经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子女的抚养或其他共同需要,那么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并不合理。最后,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包括有过妊娠经历或养育子女、操持家务等。在判断彩礼是否退还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女方在这段关系中的付出和权益。总的来说,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