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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蜂猴”“食蟹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真“刑”!

作者:包青青  发布时间:2024-05-29 16:32:34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发财梦”,铤而走险

与他人合伙组织运输

47只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后“人财两空”,被判处重刑并处罚金

横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运输

“蜂猴”“食蟹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以司法之力守护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被告人邓某远和何某贵在东兴市收集了一批猴子,欲运到广东省阳江市。之后,何某贵与莫某敏一番商量,最后打算一同运送这批猴子。同月10日,邓某远与何某贵、莫某敏、韦某厚等四人将47只猴子放在该小轿车的尾箱,从东兴市出发准备前往广东省阳江市。次日凌晨,邓某远四人途经横州市并入住横州市某宾馆。12日14时许,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横州市横州镇某宾馆附近将莫某敏、韦某厚二人抓获,并从小轿车尾箱内缴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其中死体一只)。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缴获的蜂猴和食蟹猴交给广西陆生野生动物救护研究疫源疫病监测中心保管。


法院审理


横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远四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邓某远伙同他人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蜂猴28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食蟹猴19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远、何某贵、莫某敏参与组织货源、并积极参与运输整个过程的活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韦某厚为从犯。但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以认定邓某远为作用较小的主犯。鉴于邓某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邓某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邓某远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何某贵、莫某敏犯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韦某厚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对维护生物物种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维护人类自身良好的生存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和谐,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若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或利益而实施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