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案例】
——广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商某、南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基本案情
广西某钢有限公司与商某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广西某钢有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使用,后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3.5万元,双方对此均无异议。结算后,南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向广西某钢公司支付工程款114.66万元,仍尚欠其工程款58.83万元未付。广西某钢公司多次向商某、南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催收遭拒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横州市法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在庭前向双方辩理析法、细致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就尚应偿还的工程款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一、被告商某、南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西鑫景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38307.88元(已扣减被告商立支付350000元),上述债务被告商某定于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定于2024年9月13日前支付138307.88元;二、如被告商某未能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工程款,则被告商某需于逾期之日一次性付清未付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且被告南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84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广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商某负担,并于2024年9月13日前向原告广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货款长效机制。一直以来,民营企业被拖欠货款屡见不鲜,给民营企业的运营带来很大风险。
本案中,原告广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系小微民营企业,公司规模较小,被告南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规模超大型企业。虽然双方存在企业规模的较大差别,但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双方都是平等主体。为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横州市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通过诉中调解的方式,推动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实质化解纠纷、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切实为民营企业解决了“揪心事”,提振了发展信心,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为推动市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