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新闻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时事动态,拓宽视野,关注社会问题。新闻媒体为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会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负面事情进行报道。那么,媒体曝光“丑事”是否侵犯了负面新闻当事人的名誉权呢?近日,横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A公司起诉某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最终裁定某媒体不构成侵犯A公司名誉权。
【基本案情】
李某是经营日用百货的个体工商户,2019年12月18日,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承租A公司某购物中心一楼铺面经营百货,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1月31日。2021年2月起,A公司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以对铺面强行断电的方式,逼迫李某同意与A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随即李某联系到某媒体采访拍摄了《商户合同未到期,却被强行断电逼退租》的新闻并播出。
A公司认为,其没有对李某的商铺强制停电,更没有要求李某签违约协议后才给李某通电,李某在新闻报道中的陈述纯属虚构,某媒体没有对事实进行核实就作出虚假报道,使不了解情况的公众信以为真,得出有损A公司名誉的结论,降低公司的社会评价,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某媒体和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于是,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媒体和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向A公司登报道歉和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2021年4月,李某以A公司对其铺面断电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另案),南宁市中院二审认定A公司在2021年2月至6月对李某经营的铺面拉闸断电为事实。后A公司起诉某媒体和李某侵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依法采纳另一案件中的判决结果为事实依据。
本案中,某媒体作为公共媒体,报道社会民生问题是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所系,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无侵犯名誉权之故意。况且,某媒体所报道的A公司对李某承租的铺位实施了拉闸断电的行为与法院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之情形,某媒体报道中所使用的评论性用语较为客观公正,所标注的标题“商户合同未到期却被强行断电逼退租”也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不存在恶意贬损和侮辱诽谤的情形,故A公司主张某媒体和李某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媒体正当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行为受法律保护。媒体对负面新闻的报道属于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旨在引导大家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虽然客观上会对负面新闻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一定影响,但媒体在报道时遵循客观真实,评论合理妥当,没有使用侮辱性的言辞贬低别人,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某媒体对A公司以拉闸断电的行为逼迫李某提前退租的事实进行客观报道,不存在捏造、歪曲事实的情形,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构成侵犯A公司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