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饲养宠物已变得司空见惯。家养宠物虽经历了社会化训练,但宠物往往保留了一定的攻击性,突然攻击路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宠物伤人,饲养的主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武鸣区法院对一起宠物狗伤人引发的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目前该案已判决生效。
快递员被狗咬伤,向店主索赔却遭拒
梁某是某快递公司快递员,2022年8月15日,梁某到武鸣区某店送快递时,店里养的一只宠物狗突然扑了上来,梁某躲闪不及,左大腿不幸被咬伤。
梁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匆匆前往医院就诊,清洗伤口后注射了首支狂犬病疫苗。在医生的建议下,梁某后期陆续到院按时接种了剩余四针狂犬病疫苗,共计花费两千余元,这不仅给梁某带来了经济损失,还在她的左大腿留下了较为明显的疤痕。
梁某试图找黄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无奈报警。根据当时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显示,该只宠物狗并没有拴好绳子,且面对陌生人十分警惕,甚至冲着民警狂吠不止,黄某自己也承认,自家狗见到陌生人会比较激动。鉴于黄某未按规定为犬只佩戴符合规定的犬绳牵狗绳,违反了《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民警还对其作出了处罚。
执法记录仪视频还显示,黄某当场愿意赔偿狗咬人产生的损失,但对梁某注射的狂犬疫苗金额不认可。
梁某认为,自己多次往返医院注射疫苗耽搁了其日常工作,同时也对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现在每次看到狗或者听到狗叫都害怕不已。并且自己身为女性,留下疤痕十分不美观,经向相关美容机构咨询,除疤的费用不低。
事后,梁某将黄某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黄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疤痕美容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000余元。法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法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送快递至黄某店内,根据出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可知,店内的快递是放置在吧台边上或一般放置在进门右侧,说明快递人员送快递至店内指定位置是经店主允许。黄某辩称自家狗未咬伤梁某,结合东盟公安分局出警执法记录内容反映,黄某在陈述中多次表示愿意承担狗咬人的赔偿责任,且其所饲养的狗确实未在店内牵有狗绳被处罚,狗见到陌生人会狂叫的情形可知,梁某的受伤系黄某所饲养的狗所咬伤是事实。黄某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梁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黄某作为动物饲养人也是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狗咬伤梁某左大腿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梁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医疗费2200余元有其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凭,误工费、交通费梁某未能举证证明,但考虑到梁某的工作性质以及接种疫苗所必须花费的时间,法庭参照当地邮政业平均工资等酌定支持1600余元,营养费等其他损失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梁某共计3800余元。
法官说法:
饲养人在饲养宠物过程中一定要尽到看管责任,否则容易产生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有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能免除或者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责任。至于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则需要综合考虑动物本身的危险性,被侵权人行为本身招致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履行监管义务的情况等因素。
本案中,梁某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将快递送至黄某店内,不慎被黄某饲养的宠物狗咬伤。黄某作为宠物饲养人与公共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能尽到饲养人的管理职责,也未能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