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横州市法院发出有效司法建议 一桩错误婚姻登记得以撤销
作者:卢才德  发布时间:2023-09-25 17:15: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横州市法院收到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关于撤销费某某与商某某婚姻登记的回函,这是我院向该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后,该局主动撤销上述结婚登记,免却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真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2018年,费某某与冒用商某某身份的案外人在江苏省兴化市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7月4日,费某某以当年与自己结婚的对象系冒用商某某身份办理登记为由请求判决费某某要求与商某某离婚。

费某某辩称:1.费某某与商某某从来没有登记结婚过,商某某也不认识费某某,也没去过江苏。商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于2017年7月19日遗失,许是她人捡到后利用商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且费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上女子的相片也不是商某某本人;2.商某某与现配偶吴某已于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在与吴某办理登记结婚时如果商某某已婚且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办理结婚登记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费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认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是费某某与商某某存在真实合法的夫妻关系。本案商某某的身份证曾于2017年遗失,应是她人冒用其的身份信息与费某某登记结婚。为此,商某某向本院提供其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经本院核对发现,费某某提供的结婚证载明“商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商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的身份信息一致,但费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与商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所附女子相片并非同一人,费某某也予以确认与其登记结婚的女子与商某某不是同一人,因而可以认定是她人冒用商某某商某某身份信息,冒名顶替与费某某登记结婚,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费某某与商某某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夫妻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费某某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另行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遂裁定驳回费某某的起诉。

本院作出裁定后,向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是她人冒用商某某的身份信息,冒名顶替商某某与费某某登记结婚,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费某某与商某某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夫妻关系。遂建议依法撤销费某某与商某某的婚姻登记。

江苏省兴化市民政局收到本院的司法建议书后,启动审查程序,最终根据事实作出《兴化市民政局关于撤销费某某与商某某婚姻登记的决定》,依法撤销了费某某与商某某的婚姻登记。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