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过境
强风来袭
屋顶的太阳能热水器不慎被吹落
砸坏了停在楼下的小汽车
保险公司向车主理赔后
对热水器主人进行追偿
热水器主人以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案
认为该案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
判决热水器主人赔偿保险公司损失3.5万余元
案情回顾
顾老伯家住浦东,十几年前,他在楼顶上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并一直正常使用。
某段时间,受台风影响,上海市出现强风雨天气。顾老伯家的热水器被吹落,虽然没有砸到人,但是却将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得“面目全非”。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申请向车主进行理赔,之后起诉顾老伯一家提出代位求偿。
保险公司认为,作为房屋及热水器所有人,顾老伯一家未能妥善管理,导致热水器被风吹落,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顾老伯一家则认为,热水器坠落导致车辆被砸是自然灾害的结果,属于不可抗力,保险公司理赔后应自担损失。
法院审理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台风过境前,本市、本区均多次发布预警信息,顾老伯一家对此可能造成的影响理应知晓,亦应对使用十几年的热水器设备检查加固,以防止坠落事件的发生。
同时,虽然台风一般具有较强的破坏力,但涉案事故中台风的影响相对有限,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顾老伯一家未能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房屋的附属设施具有一定危险性,管理不善很容易出现脱落或坠落事故。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推定包括所有人在内的相关主体存在过错。同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项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对不受自身意志支配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无须承担责任。关于当事人一方辩称台风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台风的出现虽然会对热水器的坠落产生影响,但是究其原因还是热水器年久失修,管理人未能根据预警消息对热水器进行加固导致的,并不属于单纯的不可抗力导致,因此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