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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虚假身份信息从事交易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宁丹  发布时间:2021-12-24 11:31:30 打印 字号: | |

实名为“禤某甲”以虚假身份“禤某乙”的名义向原告横州市某不锈钢店购买不锈钢材料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日前,横州市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案,判决由“禤某甲”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被告“禤某甲”以“禤某乙”的名义多次向原告横县某不锈钢店购买不锈钢材料。2019年2月,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货款8290元,并承诺于2020年1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不能付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赔偿原告损失。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成讼。 

经查,与原告进行微信联系的微信号“加油站禤某乙”所关联的电话为189XXXX211X,该微信号实名注册的姓名为“禤某甲”,号码189XXXX211X实名开户的用户名也为“禤某甲”。庭审中,经原告核对照片,原告认可“禤某乙”与《户籍证明》中“禤某甲”的(照片)系同一人。

横州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发票》、《户籍证明》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欠条》中“禤某乙”即为被告“禤某甲”本人,被告“禤某甲”使用“禤某乙”的名义向原告购买不锈钢材料,案涉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为横县某不锈钢店与“禤某甲”,故被告“禤某甲”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主张被告尚欠货款8290元,并提供《欠条》等为据,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诚实信用原则”,也称“帝王条款”。本案的“禤某乙”经过法官的“抽丝剥茧”,最终揭开了其真正面纱,还了原告一个公平公正。为了减少诉累及败诉的风险,希望大家今后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明确价款支付的准确时间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