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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送货单未加盖收货公司印章,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作者:李雪  发布时间:2021-12-22 10:30:47 打印 字号: | |

原告A木业公司送货时,未叫接收货物的被告B木业公司在送货单上加盖公司印章,收货方否认收到货物,这样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又将如何认定?日前,横州市法院校椅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主持双方调解

2020年5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B木业公司向原告A木业公司购买货物,通过被告联系原告,原告准备好货物后联系司机将货物运送至B木业公司,并由B木业公司支付司机运费的方式进行买卖。之后,A木业公司应B木业公司要约共向其发送九车货物,B木业公司已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部分款项未付清,亦未结算。

对尚欠的货款,双方协商不成,A木业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B木业公司对A木业公司提交的送货单上的数量以及金额均不予认可,认为送货单上没有B木业公司加盖的印章,不能证明其已收到货物。

因A木业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没有加盖B木业公司的印章,且B木业公司否认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法官在庭审中仔细核对双方资金往来账目,并询问负责运输货物的司机,司机确认A木业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载明的货物确实已由其运送至B木业公司,并由B木业公司员工代为签收的事实,且司机在运输后已收到B木业公司向其支付的运费。针对以上事实,承办法官从情理法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告知生意往来应以诚实信用为基本遵循,最终被告认可收到货物的事实。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付款协议,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为防范买卖合同类似的风险,首先,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其次,送货单、签收单在按约定送货后,应及时找到相关负责人签收货物并加盖公司印章,并及时进行对账确认、结算,若怠于行使这些权利,可能会在诉讼中增加举证难度,甚至承担败诉的风险。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