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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发布时间:2020-09-11 09:52:32 打印 字号: | |

保障婚姻自由

倡导审慎对待婚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