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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解决纠纷 | 公司注销登记拒付工程款横县法院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顺利执结案件
作者:杜慧俭  发布时间:2020-08-24 18:18:40 打印 字号: | |

8月21日,横县法院通过依法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仅用8天时间高效顺利执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和兑现了胜诉人的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5年5月5日,龚某某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钢结构承建合同,约定龚某某承包广西某村草食动物繁育基地—钢结构工程。工程完工后,该公司一直拖欠给付龚某某工程余款47320元。2018年9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向龚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4732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该公司拒不执行,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宁市中院指定该案由我院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百般拖延、一直拒绝支付工程余款,我院穷尽各项调查措施并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就在案件执行陷入僵局时,转机悄然出现。8月13日,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以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向我院申请追加黄甲、黄乙为被执行人。我院受理申请后,第一时间核实情况,查明了黄甲、黄乙是被执行人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并跟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加黄甲、黄乙为被执行人,并立即对二人名下的资产进行了查控,依法冻结了二人名下的存款。

面对严厉的惩戒措施,黄甲、黄乙主动联系我院执行法官,提出了希望同本案申请人进行协商和解的意愿。8月21日,在我院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黄甲、黄乙将拖欠的47320元工程余款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龚某某,当场履行了协议义务,该案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