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多元化解纠纷|挖土建房妨碍通行 多元调解化纷争
作者:张芳萍 陆云洪 叶炳灼  发布时间:2020-07-08 09:03:48 打印 字号: | |


双方当事人和解

陆云洪法官与当地村委干部现场测量


7月6日,横县法院执行局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在地方党委、政府及某村委干部共同努力下,成功执行和解了一起通行权纠纷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李甲于1979年起在横县某村山坡上的房屋居住,并从1984年起在门前山坡通道上通行至今。2006年李甲用水泥硬化通道并埋设排水管道,李乙以埋设排水管侵占到其相邻畲地为由制止未果。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约定如将来李乙需要在相邻畲地上建房,李甲无条件迁移排水管道、修建挡土墙。

2015年,李乙打算在相邻畲地上挖土建房,要求李甲迁移排水管道,遭拒绝。2016年,李乙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请来挖掘机强行在通道相邻畲地上深挖泥土约1000立方,李甲出面干预未果。2017年,李甲屋前的通道在大雨中部分坍塌,尚存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影响通行安全。双方在相邻通行权问题上互不相让,当地村委、政府多次协调未果,李甲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李乙消除危险、恢复通道原状。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甲对涉案通道享有通行权,李乙的挖土行为导致涉案通道坍塌、危及通行安全;居住、出行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法律应当维护,李乙未经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在涉案通道相邻土地上挖土准备建房,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涉案通道部分坍塌,并导致部分通道确实存在继续坍塌的风险,危及涉案通道安全和正常使用,损害了原告的正常通行权益,构成了侵权,被告应承担消除危险、恢复通道原状的民事责任。横县法院作出判决后,李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李乙一直未履行消除危险、恢复通道原状的义务,李甲遂于2020年向横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陆云洪认真拟定工作思路,决定通过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处理本案。一方面,陆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沟通,耐心释法说理。另一方面,联系当地党委政府、村委,取得他们对工作的支持。7月6日,陆法官与当地村委干部顶着烈日在村里进行调解,通过现场测量、绘制施工图、沟通释疑,一点一点打消双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经过各方一整天的努力,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场持续多年的通行权纠纷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禤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