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为查明养殖户的经济损失,横县法院民一庭组织当事人及评估机构人员到六景镇某村鱼塘现场勘查。
原告麦某承包横县六景镇某鱼塘养鱼,被告则是鱼塘周围的几位生猪养殖户。2017年8月底,麦某开始发现自己的鱼塘开始死鱼,且越来越严重。麦某认为是周边养殖户的排污行为造成养殖鱼大量死亡,至2017年9月底已经死亡了上万斤鱼,并导致鱼塘至少两年不能养殖,造成经济损失15万元。麦某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养殖鱼死亡并不是因为被告的养殖行为造成的,原告所诉称的损失15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为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麦某申请对鱼塘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鱼死亡的损失及2017年8月底至2018年4月初可得利益进行评估鉴定。当天,在双方的配合下,评估机构顺利采集到数据,为评估意见的出具打下基础。当事人全程见证了勘查过程,并称勘查过程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