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6年2月6日3时20分许,沈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KT03X小型面包车沿县道487线由莲塘方向往宾阳县方向行驶,覃某江、覃某业等人与桂AKT03X小型面包车同向的道路左侧行走,至487县道61KM 900M路段,由于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导致所驾车辆失控驶往行向左侧路外,碰撞到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覃某江、覃某业,造成覃某江、覃某业受伤,其中覃某江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桂AKT03X小型面包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1日,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横公交认字(2016)第201617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江、覃某业无事故责任。覃某江是农村户口性质,事故前未婚、未生育小孩。二原告覃某某、黄某某分别是覃某江的父母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沈某某赔偿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为26416元/年×20年=528320元;丧葬费4582元/月×6个月=27492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天×93.1元×3人=558元,共计556370元。
被告沈某某的答辩意见是: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村委证明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覃某江在城镇工作、生活持续一年以上,原告提供修理店的证明只是单方说辞,没有工资条、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及居住证佐证。受害人覃某江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陶圩镇那良村委新安村,故对该项损失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对本次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后依职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定责恰当,法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定案依据。根据事故双方在侵权损害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法院确定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沈某某全部承担。
关于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的问题。覃某某、黄某某主张覃某江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一年以上,根据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应为城镇,本案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是,覃某某、黄某某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提交的受害人覃某江于2015年12月17日在工行广东东莞石碣支行开户的单据仅有开户单据没有账户流水单,其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弱,均不能充分证实覃某江生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工作、居住一年以上,且证据之间相互也未能形成证据链予以印证,故法院未予采信其主张。法院确认交通事故致覃某江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1.死亡赔偿金189340元(9467元/年×20年),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前覃某江在城镇工作、生活持续一年以上,故对该项损失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丧葬费4582元/月×6个月=27492元;3.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天×93.1元×3人=558元;4.原告的亲属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确实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法院酌情支持30000元。综上共计247390元。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原告覃某某、黄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分为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适用哪个标准主要看事故中受害人的户籍,即户籍为城镇的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户籍为农村的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参照2018年6月19日印发的《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项目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按城镇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为30502元/年×20=610040元,按农村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为11325元/年×20年=226500元,差距不可谓不大。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身份界限将逐渐被打破,我国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统一标准,但是对于规定的普遍执行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居民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城镇工作、生活、学习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持续满一年,主张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一)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收入证明;(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纳税证明;(三)租房合同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四)房屋产权证明及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证明;(五)暂住证、居住证或派出所证明;(六)在城镇学校就读证明材料;(七)登记注册在城镇的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八)能证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