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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十四万元托人找工作,竹篮打水一场空
作者:龙如宏  发布时间:2016-11-21 10:54:2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蒙某。

  被告谭某。

  201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帮原告办理原告的小孩录用成为区邮政银行系统正式员工,办理费用为14万元,办结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前。当天,被告出具《收据》“今收到蒙某同志交来人民币捌万元整(8万元),此款为办理其小孩在区邮政银行系统正式员工就业用,此事办结时间承诺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予以确认。2011年1O月10日及2011年10月21日原告分别将办理费用2万元及4万元付给被告。约定的办理时间逾期后,原告的小孩没有被录用为邮政银行系统正式员工,被告也没有退回费用14万元。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因涉嫌其他刑事案件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审判】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原告与被告约定被告收取原告钱款并为原告小孩办理工作事宜,这是一种委托行为,该行为符合签订合同时采取的要约和承诺方式,因此,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合同成立,而且是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但是合同成立并不一定有效,合同是否有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进行为原告办理其小孩在区邮政银行系统正式员工的事务,该行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的强制性规定相悖,亦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所以,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1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寄语】如今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愿也越来越迫切,“铁饭碗”的意识依然在父母心中占据了相当重的份量,也导致很多人想通过歪门斜道为自己的子女争抢“铁饭碗”,由此催生了有权、有钱好办事的社会怪象。但这权、钱交易的行为却有违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原告与被告的行为虽为自愿,但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无效行为。在此法官奉劝大家,做人做事要走正道,以免落得一场空。
来源:横县法院调研室
责任编辑:伍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