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有效防范、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六部门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落实了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各级机关及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联等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级主管部门的主体职责。作为公民,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
2016年9月23日,笔者前往中国银行H县支行办理借记卡注销业务。银行在确认笔者不再使用该卡后,让笔者填写了一张《个人综合服务信息变更申请表》,该表并无复联,表上也没有关于销卡的业务内容,这让笔者很是疑惑,因为就在不到一个月前,笔者在其他银行办理销卡业务时,并未被要求填写任何申请表。柜台业务员让笔者在备注一栏填写“销卡”二字,并提交需要注销的借记卡及身份证原件。在办理销卡的过程中,笔者根据银行的指示在一系列注销单上签字,随后柜台业务员告知卡片注销已办理成功并当面剪卡,但卡内余额及笔者的身份证,却需要笔者在一张个人信息单上签字后才能退还。笔者仔细阅读那种个人信息单,发现上面记载了笔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信息、移动电话、个人月收入金额、现工作单位等内容,却未注明银行对该信息的用途、保密义务及风险承担。笔者拒绝在该个人信息单上签名,同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向笔者履行告知义务。
一开始,柜台业务员仅以“这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简单回答。在笔者电话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专管开户销户的会计支付科,被告知无此规定后,柜台经理改口称,在银行办理销卡业务,客户号都是销不掉的,既存的客户号必须有相对应的客户信息,这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为了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所采取的措施,公安部门对此也有要求。笔者表示不解,为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所提供的客户身份信息,应当在办卡开户时采集,在办理销卡业务并完成剪卡后,卡主不再是银行客户,双方之间已不存在服务关系,银行基于何种法定或约定权利去要求客户在销卡后还提供个人资料为银行完成信息更新工作?带着疑问,笔者又致电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反洗钱科,其工作人员解答说,为配合反洗钱工作,确实需要客户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提交个人真实信息资料,但只在开户阶段作要求,销户时未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更新。该工作人员同时告知,客户对银行的指示有疑问的,可要求银行进行解释说明,并出示作为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或对外有效的政策性文件供查阅,银行不履行其义务的,客户可拨打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在笔者一再要求出示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后,柜台经理向笔者出示了存在其手机内的一份关于进一步配合人民银行完成客户信息更新的工作安排的文件,但这显然不属于对外公开有效的政策性文件。笔者再次拒绝在个人信息单上签字,并拨打了12363电话投诉,银行方面只得将未签字的个人信息单收回,退还笔者的身份证、已剪角的银行卡及卡内余额,同时要求笔者撤销对该支行的投诉。
事后,笔者走访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同类股份制银行,询问办理销卡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手续,各银行的标准不一。笔者前往中国银行贵港市某支行咨询办理销卡业务时,该支行工作人员表示,办理销卡并不需要填写《个人综合服务信息变更申请表》,这是信息变更才需要填写的表格。由此可见,各银行之间甚至同一银行不同支行之间,办理同一业务的手续及所需材料均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银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要求客户填写的单据,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应当按照对方要求履行说明义务。而在电信网络诈骗案屡有发生,而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源却很难追查的当下,除了保管好相关个人身份信息的证件及资料不遗失外,对于要求提供公民信息的个人、单位或其他主体,应当积极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在对方不能合理解释所采集公民个人信息的用途时,有权拒绝提供,以有效预防个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