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我第一次知道这种病是在大学时。当时学校里有位女同学患这种病,听说脸上、身上会长很难看的斑疮,号召大家捐款,所以从那时起,红斑狼疮病,在我的认识中,是一种很严重而且很恐怖的疾病。没想到在工作中,患有这种疾病的人成为我案件的当事人。
这起离婚案,从2014年第一次离婚到现在,已经是第三次离婚了。到我手上,终于判离了。
开庭前的接触
一般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在开庭审理时与当事人接触过一次。而这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接触双方当事人的次数我已经记不清了。
首先接触到的是作为原告的男方。立案后知道我是主办法官后,他找到我,跟我说女方在婚前如何隐瞒疾病,如何与其父亲做了过份的事情,在原来的案件中如何说假话。我说这些到开庭的时候再说吧。他不依,还向法院申请到银行调取被告的银行流水记录。虽然这些庭外的话不能采信,但是从原告的“控诉”中,我对女方打了一个问号,她真的如原告所说的那样吗?
初阅案卷,原告提交的前两份判决,均因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患有重疾而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向同事了解了一下原来的案情,也确实如此,女方不愿意离婚,且从目前其患病的角度,不适宜离婚。同时,同事还说,开庭时见女方的样子有点不好受,叫我做好心理准备。
所以,对这个女人,我心里犯嘀咕,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女人,是不是真的长得很难看的斑,如果这一次她还不愿意离婚,而男方离婚态度坚决,患有这种特殊疾病的当事人,我又应该如何处理?
还没到开庭,被告就来找到我,为了办理委托手续的事。被告带着她的父亲来,委托她的父亲作代理人。他们刚到时我开庭还没结束,其实这种事情书记员可以做,但她就是要等到我才肯。那天开的庭也特别久,可能她等了差不多两个小时。我回到办公室,同事说有个当事人非要等我。我一听名字,哦,她终于要来了吗?
在接待室看到她,很有礼貌,面目看起来也还好,不算给人不舒服的感觉。只是,脚有些瘸,想起原告诉称的被告婚前还隐瞒做过髋骨置换人工关节手术的事情,了然。告知办理委托手续事项后,我跟她说只是办理委托手续不必非要等我的,她说,要等,有些话想对法官说。还没等我制止,她就说了起来,大概是原告婚前承诺给她幸福,婚后因为她生了这种病就抛弃她,她生这个病承受了多大的痛苦,在不发作的时候还与原告共同建造了房子……说了一会就抽泣起来了。我说,你们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请将你们的意见写面书面答辩意见,开庭时再陈述的,现在说我也记不住。听我这样说,她才慢慢停止抽泣,起身离去。
开庭时的争吵
案件如期开庭。原告立案时只诉请离婚。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包括分割共同财产、处理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有婚后建的三层房屋,离婚后为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一半房价给被告,共同财产还有被告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离婚后平均分割;共同债务有为建房欠银行的贷款,离婚后平均负担。令我意想不到的是,这次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共同财产还包括地皮价值,以及消毒柜、冰箱、洗衣机、电脑、路由器等家电,认为共同债务还有借其弟弟的3万块钱,并要求原告给付经济困难帮助费15万元。双方无孩。
但原告认为地皮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是原告在婚前已购买并办证,而被告认为虽如此,但原告婚前为“买地”借的2万块钱是被告婚后还的,并提供了多份工资收入证明、原告的银行流水账等材料作证。
庭审时双方根本不受审判长的指挥,用现在的话来说,一言不合就吵起来。原告除了否认被告的证据,还说婚前隐瞒疾病的事情;而被告还是说她的痛苦,原告没有男人的担当等等。经多次制止,庭审才得以进行。
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家电归被告所有没有异议,但双方对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意见,故告知双方应申请评估。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原告认为有40万,而被告认为有60万,在被告知谁主张谁申请评估后,被告表示认同原告的40万,不申请评估。
第一次庭审后,原告即申请对房产进行评估。被告第二天找到我,称,她回去想了一晚,房子比较偏僻,地皮应该没有40万,认为只值30万。我向她释明,你不申请评估,且主张的价值比原告低,有可能按较低的价值来处理,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将由你承担。她坚持不评估,认为只价值30万。也罢,将其陈述记录在笔录中。
因为走评估程序,还要经历评估检材质证以及评估结果质证两个程序。为此,又开了两次庭。同样,在后来的两次庭审中,双方都是没说几句就吵起来,简直水火不容。最后一次开庭,被告说,她除了现在的房子外没有其他地方住,不论法院判决给哪一方,另一方都要一次性补偿,如果判决给原告,原告什么时候补偿完她就什么时候搬离。
判决
判决结果:
一、准予双方离婚;
二、土地使用权为原告所有,原告补偿1万元给被告;
三、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原告按评估价一半房价补偿给被告;
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家电为被告所有;
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银行的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应承担的共同债务在原告应补偿给被告的房价中抵扣;
六、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困难帮助费2万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以上为大意表述,非判决主文原文内容,因本文不是讲案例,具体裁判理由在此不展开)
这个案件的双方,婚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所以肯定要判决离婚了。预计到原告不会一下子拿得出这么多钱给被告,被告娘家住房也紧张,且从本地风俗来说,结婚后的女人离婚后一般不回娘家住了,离婚后被告没有其他地方住。从双方之前的陈述看,双方包括双方家人之间的矛盾已经非常深,为防止双方离婚后未执行前矛盾进一步激化,在宣判前,我分别通知双方分别到法院跟他们谈。
对原告说,不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都不要将矛盾激化,毕竟女方有重疾,从心理上比一般人脆弱。假如法院判决房子归你,你不能一下子就赶被告走人,就算你已经履行了,她也需要时间另外找房子住。双方夫妻一场,好聚好散。
原告回答,假如房子判给他,他会想办法筹钱补偿给被告,赶人走这种事他做不出来,如果没有补偿得给她,她想住到什么时候就什么时候。双方的离婚纠纷到现在,该吵的吵了,该争的争了,就静等法院判决了。
对被告同样说,不论法院判决结果如何,都不要将矛盾激化,你也知道原告收入不高,假如房子判决给原告,原告在未补偿给你前,不要有过激的行为。关于履行的问题,可以走法律程序。夫妻一场,好聚好散,你还算年轻,往后的日子还很长,应该好好生活。她说知道,就是想到这么多年,有这么个婚姻,挺不值得,这个男人太忘恩负义……说着说着,泪水又流下来了。
两天后向双方送达判决书。为避免双方见面又争吵,是分别送达的。双方都在法院看完判决书才走,看了很久,毕竟这份判决书有一万来字。
问原告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原告说没有什么了,都看明白了,就是回去想办法筹钱的事了,我再次强调在未补偿之前不能赶被告走。他答应,还说,以前的两次离婚请有律师,开庭时他自己想讲法官不给讲,一直愤愤不平,没想到这次我给他讲这么多。
被告看完判决后,问我为什么土地使用权她没有份,为什么她的债务不得到支持,对妇女的照顾又体现在哪里?一一给她看法条,给她解释,还问我关于执行的问题,也给她解答了。最后还表示对我的感谢,并承诺不会再与原告发生冲突,以后的问题按照法律程序来。
送走被告,我回到办公室,同事对我说,我没接待她之前,他遇到了被告(同事是之前一次离婚的主办法官),被告对他说,这次是要离的了,还说我在这个案件中很耐心,很尽责,大概是这个意思。
感想
最后双方均补交了各自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案卷上,这个案件的所有流程都走完了。一段婚姻在我手中就此告结。得这种疾病的人不多,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才2个月就登记结婚,男方当时已32岁,在农村当地来说是大龄青年了,女方当时26岁,为教师。双方应该了解不深,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但为了结婚而仓促结婚。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疾病,矛盾渐深,最终离婚收场。其实,前两次的离婚,被告若是第一次就答应离婚,何必闹到现在。如果不爱了,就及时放手。
想起,在送达判决书给被告时,被告的父亲在被告去洗手间期间对我说,其实她女儿的病情已经很严重了,骨头已经差不多要坏死,现在家人都不敢跟她说实情,只想让她积极乐观面对生活。唉,希望这个女人,没有了婚姻,能够乐观面对今后的生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