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不时会听到这样的言论:
“未婚法官怎么能审离婚案呢?”
“没结过婚的法官审离婚案会很尴尬的吧?”
“没结婚的法官他能理解夫妻感情破不破裂?”
……
这样的言论,相信大家一定听得不少。但这样的言论底下往往会引来一大波反对的声音:
“那这样说,审强奸案的法官要被强奸才能审喽?”
“那审故意杀人案的法官要去杀人?”
“那审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官要去做买卖?”
“难道审公司相关纠纷的法官要去开公司?”
“以上同理也要求律师和法学教授有这些经历才能从事相关的代理或者教学工作。”
“那治疗癌症的医生要得癌症?”
……
诚然,已婚法官更能体会什么是夫妻感情,更能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未婚法官审理离婚案件的资格。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担任法官的条件,不包括已婚。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符合以上条件,经过初任法官培训后,即可任助理审判员,是具有审判资格的“最低层级的法官”。因此,作为助理审判员,是有资格审理离婚案件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
当然,也许有的人会说,我国法官法规定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限是年满二十三岁,太年轻了。实际上,真正23岁就任助理审判员的很少,现在许多法院招考公务员都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研究生毕业已经24、25了,再考公务员进法院,到真正任助理审判员也要27、28岁了。
其次,从审判实务来说,大部分离婚案件其实是民事审判中最简单的案件,简单案件由审判经验不丰富的年轻法官来审理,也是合理的。
在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而离婚纠纷法律关系较简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对于这三个问题,较为复杂的是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虽然未婚法官在生活经验上不能跟已婚法官相比的,但这两个问题,除了婚姻法及其三部司法解释有相关规定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这两个问题解释得较清楚,也是比较好认定的。因此,实务中,简单的离婚纠纷多数由年轻助审员审理,当然包括未婚法官。
其次,这是一个最为紧迫的问题,众所周知,司法改革进行时,却有许多法官或者书记员辞职,但案件量激增。据说北上广的基层法院2015年就有几万件,这是什么概念啊。有许多地方,一个庭都凑不够合议庭开庭,书记员也不够,到处借人。缺人啊,现在。在这种情形下,还要求年长的、已婚的、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法官来审相对较为简单的离婚案件,显然是分工不合理。
最后,这是一个无可耐何的问题。未婚法官也想结婚啊,但是就是找不到对象。现在法院的青年许多都成了大龄单身了,收入低,这是找对象时遇到的首个瓶颈啊。工作强度大,整天加班加点写判决看案卷,就算“准对象”不介意收入低的问题,也没时间约会看电影谈感情啊。大龄未婚法官一般都有几年审判经验,要审离婚案都是审复杂的了,所以要是真规定未婚法官不能审离婚案,估计大龄未婚法官们要乐开花了吧。
其实,笔者还是同意离婚案应该由已婚法官审理较好。但不可否认,在案件数激增、法官辞职以及越来越多年轻法官成为大龄“剩男剩女”的现状下,“未婚法官不能审离婚案”不能一刀切,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允许部分简单离婚案件可由未婚法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