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现实中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者仍然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用人单位亦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劳动者发放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劳动者工作一段时间后离开用人单位,此时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原告某纸业公司聘用被告黄某为该公司热电车间主任,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1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0日止。合同期间,因热电车间尚未具备发配电条件,黄某于2013年9月20日停薪留职,后又于2014年6月15日回到公司工作至2015年6月8日,期间该公司与黄某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仍按原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等待遇、为黄某交纳社会保险等。
2015年6月8日,该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以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纸业公司支付黄某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共11个月的两倍工资共66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5年11月3日裁决:一、某纸业公司支付黄某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1541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纸业公司认为不应向黄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遂提起诉讼。
【讨论】针对上述情形,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劳动合同届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仍然按原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福利待遇,并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已及时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并享受法定的权利,劳动者的利益没有受损,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观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并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足额地获取劳动报酬并享受相应的合同权益,更重要的是在劳动争议发生后能够作为劳动者用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证据。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报酬、终止条件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原劳动合同届满后,新的劳动合同可能涉及劳动者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后享受新的待遇等新的权利。本案中,原劳动合同届满后意味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黄某仍然在原告公司工作,公司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就新的劳动关系实际签订合同,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黄某与某纸业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