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陈某,之后?某于2013年4月17日分别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两笔各50000元,次日分别转账50000元、21526元,共计171526元到陈某账户。
2013年6月20日,?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归还借款20万元,其中171526元是通过转账支付,2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8500元在被告茶行刷卡支付,?某为证实其主张,提供银行转帐单、中兴业银行刷卡记录及从陈某亲属手中得到的,属于陈某本人所书写的材料共四份,第一份材料中记载有“欠?某二十万钱”字样,第二份材料中记载有“外面我还借了20万元钱?某的,与原件一样”字样,第三份材料中记载有“?某对不起!我也没有办法了,我也不想这样 天意吧!这次我输给了天了 与原件一致”字样,第四份材料中记载有“与原件一致,原件在陈某平处,原证在陈某平处,陈某飞2013年6月2日”字样。
被告陈某辩称, 陈某确实收到?某转账的171526元,但是该款并非是借款,陈某与?某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该款是?某向陈某偿还的其他款项。陈某并未收到?某的20000元现金,?某亦无证据证实其将现金20000元支付给陈某。?某在陈某茶行刷卡的8500元记录单,只能证明?某在陈某处消费或者套现,不能证明陈某向?某借款。?某提供所谓的陈某自书材料与本案没有关联,?某在无法提供借条的情况下诉称被告陈某欠款,属于证据不足,请法院驳回原告?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法院申请对其提供的材料中的相关字迹进行鉴定,为了收集检材,法院多次向被告陈某及其代理人释明,要求陈某按规定时间到法院接受询问并提供陈某平时书写的签名字迹等检材,但陈某本人届时未到法院接受询问,亦未提供相应检材。直至2014年4月29日,法院仍未收到相应检材,逐复函鉴定机构无法提供检材,后鉴定机构以无陈某平时书写的样本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将鉴定申请做退案处理。
【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某借款本金171526元。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某与被告陈某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如存在,被告应归还的借款本金是多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般情况下,仅有转账凭证,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直接证明转账人所转款项为借款。但本案中?某除了提供转账凭证外,还提供了四份其陈述为从陈某亲属处得到的陈某自书材料复印件。对于该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某已经向法院申请鉴定,但因陈某拒绝提供其笔迹样本导致申请被鉴定机构退回。对于笔迹鉴定的检材,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的申请,可以提供检材的一方都有义务配合提供,否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由可以提供检材而拒不提供的一方承担鉴定不能的责任,即推定另一方的主张成立。在本案中,应当推定?某所举四份自书材料为陈某所写。在此前提下,上述材料中已经多处写明陈某“欠?某二十万元钱”,结合?某提供的转账凭证,法院认定?某向陈某支付了借款171526元。对?某提出陈某向其借款200000元的主张,因陈某不认可收到?某交付的20000元现金,并提出?某在陈某处刷卡的8500元属于消费或者套现的事实,法院认为陈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符合客观事实,而?某没有证据反驳被告的辩解意见,亦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