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官司,经法院审查予以受理,法院一般会要求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关于法院诉讼费用,有不少“谣言”:
“到法院打官司,要交钱给法官”;
“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我已经给钱律师了,法院怎么还收我钱”
……
以上种种,反映了普通百姓对于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了解还较少,那么,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法院诉讼费用的小知识吧。
Tip 1、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依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Tip2、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全额上缴国库,非法院或法官个人收取
按照2001年11月28日财政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1]276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3年12月26日财政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第三条亦规定,“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收入,需全额上缴国库,非法院或法官个人收取。
Tip3、诉讼费用包括哪些?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即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四类人员的“三费一补贴”。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案件受理费的范围;第十条规定了申请费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Tip4、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属于“(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等情形,可以申请免交。属于“(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等情形的可以申请减交。属于“(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等情形的,可以申请缓交。
Tip5、任何机构、个人称代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不可信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需依标准收取,且开具发票给交款人,具体标准按照《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三章交纳。另外,人民法院没有委托任何机构、个人代收诉讼费用,作何机构、个人称代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均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