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10月5日,南乡高山村委与森满源公司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约定由高山村委将43.6公顷即654亩林地发包给森满源公司,期限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2034年10月1日止,林地承包费为11000元/年。2007年,森满源公司经与高山村委协商后,与金桂公司签订《合同书》,由森满源公司转让其承包地给金桂公司,由金桂公司受让森满源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价为748000元。之后金桂公司均按时向高山村委支付2007年至2011年度的承包金。现高山村委以金桂公司拒付2012年度、2013年度的承包金为由,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要求解除林地承包合同。
金桂公司辩诉,是高山村委有意拒收承包金,以此来促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目的是想要提高承包金。金桂公司同时表示可以当庭交清承包金。
【判决】
驳回高山村委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金桂公司是否按约支付承包金?
该院审理认为,高山村委与森满源公司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森满源公司与金桂公司签订的《合同书》,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的性质和约定,拒绝交付承包金,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金桂公司自受让森满源公司的承包地后,根据2007年至2011年交付承包金的习惯,由高山村委出具委托书,委托某个人并提供相应银行账号来收取承包金,5年间金桂公司均能按时支付。
就未交纳2012年度、2013年度的承包金,双方各执一词,高山村委称对方拒付承包金,但无证据加以证明。金桂公司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可以马上支付承包金,故被告金桂公司并没有拒付承包金的意思表示,没有构成根本违约,高山村委主张金桂公司拒付无事实依据,因此,就构不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故驳回原告高山村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