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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事实已不存,起诉排除被驳回
作者:覃永辉  发布时间:2013-10-24 17:05: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横县法院对一起排除妨害之诉作出判决,以原告起诉时妨碍的事实已不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泽与被告何某基是横县南乡镇合山村的叔侄俩,为方便管理,双方对各自的承包地进行了调换。后何某基在其调换所得的山坡开挖宅居地。因宅居地的雨水排放问题发生争议,2002年3月28日,经南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达成了“为了不使山雨水毁坏农田,何某基必须在其新挖宅基地下他的两责任田之间的田埂再开一条排水沟。”的协议。2013年5月16日,何某泽以何某基没有履行协议,影响其责任田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在两责任田之间再开一条排水沟。庭审中,何某泽确认,近两年被告宅居地的排水已不影响到其责任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泽的请诉是一种排除妨碍之诉,其目的是要求何某基阻止其宅居地的雨水不给其责任田的生产造成影响。现何某泽确认被告宅居地的雨水排放对其责任田已没有了影响,亦即原告请求排除妨碍的事实已不存在,因此,何某泽请求何某基排除妨碍没有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何某泽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排除妨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妨碍行为必须是不正当的。(2)妨碍须是现实际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本案中,从何某泽在2002年请求政府进行调解处理的事实看,何某基在刚开挖宅居地时,其宅居地的排水当时已经或者将要对何某泽的责任田造成损害,此时,如果何某基不履行协议,何某泽的诉求肯定得到支持。但现今何某泽是在妨碍事实已经不存在后才起诉,其请求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由此,法官提醒,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主张,避免时过境迁,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搭上诉讼费。
来源:横县法院调研室
责任编辑:王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