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申请执行人潘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覃某名下的房屋。覃某之子覃某平认为该房屋已于2010年分家时父亲分给了自己和他的儿子,他是房屋的共有人,于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组成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在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到庭,执行异议人覃某平不到庭,而是委托其父亲即本案被执行人覃某作为其委托代理人进行举证、质证等。被执行人覃某也出示了覃某平出具的委托书。
分歧:对于覃某平能否委托覃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覃某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能代理同一案件的执行异议人,否则,就违反了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异议人可以委托被执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和执行异议人是诉讼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相互间存在利益对立关系,因此,受委托的被执行人很可能损害委托方的利益。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覃某平可以委托覃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同样适用此项规定。覃某与覃某平系父子关系,按法律规定,覃某平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其诉讼代理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诉讼,当事人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诉讼代理人只是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他本人并不承担诉讼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诉讼代理人所实施的一切诉讼行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并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二)诉讼代理人是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诉讼代理是诉讼中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诉讼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代理人与诉讼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的目的在于协助被代理的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是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由当事人赋予的,其代表的是当事人,因此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
(四)同一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诉讼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利害冲突在地位。因此,诉讼代理人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中设立代理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更好的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帮助虽然有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在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不足或者没有时间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
执行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执行异议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执行异议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但并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也没有禁止执行异议人委托被执行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中,覃某平委托其父亲为其诉讼代理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其父亲作为其近亲属,依法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此外,本案中的被执行人覃某和异议人覃某平均认为覃某平已经通过家庭内部的分家协议取得了对房产的所有权,两人间并不存在利害冲突,反而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利益关系就是阻止法院处置查封的房产,因此,覃某在代理过程中不会损害覃某平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此时,如果允许执行异议人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委托执行异议人为其诉讼代理人,则受委托人很可能会损害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并不是所有案件的执行异议人都可以委托被执行人为其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