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定评估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的规定,我院司法鉴定小组按照规定采取抽签等随机的方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内选定评估机构,并由监察室负责人员监督;抽签选定评估机构后,参与人员当场签字确定。并将选择评估机构的情况,用信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资产被评估人)。
2、选定拍卖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我院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理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均进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选定的网络公共拍卖平台采用网络联合拍卖方式实施拍卖。
审判、执行部门决定以拍卖方式变价处理涉案财产的,制作委托拍卖移交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司法鉴定小组。
司法鉴定小组对委托拍卖移交表及其附件,进行审查,并对拍卖相关事项进行登记后,从法院编制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公开随机方式确定主办拍卖机构。选定过程应当通知当事人参加,并通知审判执行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场见证,同时制作笔录,由到场的当事人、现场监督的审判执行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应当通知其已选择确定的主办拍卖机构。
司法鉴定小组应当在确定主办拍卖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向主办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移送相关的执行裁定书、拍卖财产清单等材料。